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8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曲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宏波,该局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河南商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卫东。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商都北路1号。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偃环费字(2015)000842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排污费39944元及滞纳金15419元,共计55363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