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81行审6号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商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环境保护局,河南商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81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偃师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曲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侯宏波,该局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河南商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鲜卫东。地址:偃师市城关镇商都北路1号。偃师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偃环费字(2015)000842号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排污费39944元及滞纳金15419元,共计55363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绍芬

审 判 员 :张惠玲

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常景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