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2民初586号
原告:雷大森。
被告:殷小飞。
原告雷大森与被告殷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殷小飞归还借款8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9日,被告殷小飞出具一份《欠条》,载明:向原告雷大森借款8500元,于2016年1月1日前还清等。至今,被告殷小飞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殷小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雷大森借款8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殷小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喻文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