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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山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毛守波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守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山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毛守波,男,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白山市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负责人王井彪,行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守波与被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白山仲裁委员会(2015)白山仲裁字第27号裁决书,现该裁决书已被本院裁定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白山仲裁委员会(2014)白山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鹿贵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倪新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