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朱丽荣,女,汉族,生于1979年1月10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教师。被执行人刘晓琼,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原州区,教师,身份证号642221****0716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原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之日起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一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晓琼在建行固原文化街支行账户存款(账号:62170044******37507)4850.00元,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1008366******10001的单位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立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邓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