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1309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龚某,女,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吴莉萍,重庆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龚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