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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561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启爱、黄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启爱,黄红霞,陆异超,王福欣,刘雄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561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贵才,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琳,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陆启爱。

被告:黄红霞。

被告:陆异超。

被告:王福欣。

被告:刘雄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启爱、黄红霞、陆异超、王福欣、刘雄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79元,保全费1365元,减半收取1839.5元,由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839.5元按规定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关 熠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蒋海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