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秦艳,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晓岚,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永红,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根与被告徐海发、万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海发、万永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秦华根、杨香连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柯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