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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276号

秦艳与徐海发、万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秦艳,徐海发,万永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秦艳,女,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汤晓岚,江西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海发,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永红,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华根与被告徐海发、万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徐海发、万永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秦华根、杨香连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的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柯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