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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55号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民初55号原告林某。被告李某。

原告林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X年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X月X日生女,取名李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由于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无法忍受。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父母欠其父母34000元应该还回来,原告从其父亲处骑走一辆电动车也应偿还。女儿由我方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年经人介绍认识,于X年X月X日生女,取名李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于X年X月X日起诉至我院要求离婚,同年X月X日我院作出(X)宿城埠民初字第X号判决,判决不准离婚。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均承认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已二次起诉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准许。关于被告李某主张,原告父母欠其父母34000元,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女儿李某某的抚养,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林某与李某离婚。

二、女儿李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林某2016年3月起支付抚养费500元/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为征收单位,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莲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