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6民特00012号申请人莫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陈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陈某甲之父。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莫某某与申请人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协议效力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莫某某与申请人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6日经岷县涉法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申请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甲方(莫某某)承担乙方(陈某甲)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9600元,其他费用人民币4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0000元整(已支付)。
二、乙方出院后不论发生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三、协议达成之日起,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和其他部门提出诉讼和上访。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人民法院一份,调委会一份,四份内容完全相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双方应自觉履行。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建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景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