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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02号之一

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武长娥、刘永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武长娥,刘永知,张新岩,金秀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02号之一

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现任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主任。

被告:武长娥。

被告:刘永知。

被告:张新岩。

被告:金秀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武长娥、刘永知、张新岩、金秀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元及财产保全费216元,合计361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承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