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审民一初字第1002号之一
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现任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主任。
被告:武长娥。
被告:刘永知。
被告:张新岩。
被告:金秀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武长娥、刘永知、张新岩、金秀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5元及财产保全费216元,合计361元由原告武邑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承担。
审判员 张保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