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1民初61号
原告:瞿加海,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杨忠立,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瞿加海诉被告杨忠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瞿加海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加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0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瞿加海负担(已交)。
审判员 周海英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