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447号原告李海洋,男,生于1981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蓬溪县吉星小学,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107294393。。被告黄章,男,生于1971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奎阁街道办事处奎阁村1组5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104067796。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55829-5,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负责人尹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洋与被告黄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洋于2016年1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海洋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 判 长 刘武军
人民陪审员 肖长佳
人民陪审员 肖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冯瀚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