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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财保57号

徐敏与余强、乔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徐敏,余强,乔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财保57号申请人徐敏,被申请人余强,被申请人乔娟,申请人徐敏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47万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乔娟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袁家墩特1号江宏世纪名苑F栋3单元6层602房房屋。申请人徐敏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第41栋13层2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徐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乔娟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袁家墩特1号江宏世纪名苑F栋3单元6层602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175.86平方米);

二、查封申请人徐敏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大道统建同安家园(二期)第41栋13层2号房屋(合同备案号:080025117号,建筑面积:89.42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汉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