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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2105号

王玉宾与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玉宾,李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2105号原告王玉宾,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代理人薛富和,保定市徐水区大王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彬,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宾与被告李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宾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宾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王玉宾负担。

审判员  马文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