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79号原告余莉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祝江亭,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區健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莉丹诉被告區健康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莉丹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莉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莉丹负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