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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479号

原告余莉丹诉被告區健康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余莉丹,區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479号原告余莉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祝江亭,绵阳市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區健康,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莉丹诉被告區健康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莉丹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莉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余莉丹负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