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91号

柯文斌与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22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文斌,余文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27民初91号

原告:柯文斌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委托代理人:徐园园,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文庆男,196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柯文斌因与被告余文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被告余文庆向原告柯文斌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6月11日前归还。但被告余文庆至今未返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余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柯文斌借款8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元,减半收取924元,由被告余文庆负担。原告柯文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余文庆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8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通知预交。【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

代理

审判员 方 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辰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