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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3766号

李智琴、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慧,李智琴,杨海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3766号

原告:王慧。

被告:李智琴。

被告:杨海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慧为与被告李智琴、杨海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慧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慧撤回对被告李智琴、杨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慧负担。

审 判 员 朱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