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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执25号

周刘杰与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刘杰,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周刘杰。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黄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刘杰与被执行人宁波皇家范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甬海劳人仲案字(2015)第0310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履行了部分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25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