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3803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付连会。被执行人王海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付连会,王海华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结本院(2015)宁非诉行审字第07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洪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啜启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