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1号

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操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操凤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1461号

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沿江东路18号阳光二期10栋一层12室。

法定代表人:程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声发,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操凤霞。

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操凤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林岳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声发,被告操凤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系依法成立的具有从事物业管理活动资质的企业法人。从2005年元月开始,原告与被告所在京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京安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京安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京安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5元交纳,之后按0.35元/月/平方米交纳。被告系京安花苑小区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8.68平方米,2013年元月之前被告每月交纳23.16元,之后每月交纳45.04元,但自2007年元月开始,被告以各种借口拒缴物业费,截止原告起诉时止共欠物业服务费3010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07年元月至2015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301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操凤霞辩称:

一、原告对开发商遗留问题长期推诿,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刻意无限期拖延,直至过保修期。

二、小区内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根据《安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原告未履行好职责:1、京安小区内3-5栋就有十余家被盗。我家一部新车也被盗,就连过年晒的腊肉也被小偷偷走。2、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值班室没有对进出人员询问、登记,(要求查看登记记录),特别是上下班时段值班室经常无人值班。楼层夜晚没有巡夜记录。3、小区内长期肆意停放的车辆,无物业人员过问、管理,占用消防通道。我家住二楼,楼下全是烟酒仓库,大货车装货下货一般都是深夜,车箱超过我家二楼平台,给我家带来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一次深夜一辆面包车进来将我车子撞坏而逃离现场,而我多次给物业管理人员反映,并未得到有效处理。以致业主生活在诚惶诚恐中,倍感精神压力大。长此以往,有可能患上抑郁症。

三、根据《安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安全防范、卫生保洁、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服务;物业未履行好职责。存在问题:楼梯过道门口清洁卫生差,经常出现屎尿现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过程中,原告未尽职。根据《安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烟酒店门面办公室打承重墙,加窗子。综上所述,原告不仅没有提供达到法定最低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还严重侵害了业主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在法律程序上,原告始终无法举证其单方实施的服务达到了法定最低标准,仅仅用一纸合同来主张所谓的物业费。其诉讼请求证据缺失、法律依据严重不足。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最后,被告还认为,物业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根源就在物业公司有法不依,企图通过提供强制性的物业服务对业主进行强制交易,并从这种强制交易中获取巨额暴利。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人民法院要实事求是地看看具体的物业服务状况,看看这种事实服务究竟值多少钱。若法院一味地迁就物业,放纵物业,这种案件将会越来越多,层出不穷!被告相信人民法院会依法、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操凤霞系安庆市京安花园4号楼3单元206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128.68平方米。2005年元月开始,原告与被告所在京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京安花苑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京安花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多层0.35元/月/平方米。2013年元月之前,按0.18元/月/平方米,之后按0.35元/月/平方米。现被告未支付2007年元月至2015年12月物业管理服务费3010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京安花苑物业服务合同》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京安花苑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其不付物业服务费系因家中房屋质量问题,这不属于不付物业服务费的理由,可依法另行诉讼主张权利;被告提出的小区管理等合理要求,物业公司应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共同协商解决。物业服务费的催讨收取工作,是有赖于各业主的支持和配合,原告应积极改善与业主的关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义务,遇到问题时,可通过当地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互相沟通,妥善解决纠纷。原告主张的2007年元月至2013年11月14日的物业服务费之请求,未能提供向被告催讨之依据,故对原告这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操凤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京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3年11月14至2015年12月14日物业服务费11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操凤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 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宇锋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