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民初45号

张某一诉张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一,张某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45号原告张某一,男,65岁。被告张某二,女,32岁。

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一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一撤回对被告张某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某一负担。代

审判员  吴晓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