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初45号原告张某一,男,65岁。被告张某二,女,32岁。
原告张某一与被告张某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一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一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一撤回对被告张某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张某一负担。代
审判员 吴晓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方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