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572号原告罗雪,女,生于1988年7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宗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雪诉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罗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卿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