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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572号

罗雪与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雪,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572号原告罗雪,女,生于1988年7月23日,汉族,住成都市。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法定代表人宗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雪诉被告阆中宏志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发出案件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在七日内交纳案件诉讼费,原告收到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罗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卿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