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2057号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法定代表人姚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60号。法定代表人惠毅,台长。委托代理人司马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周亚鸽,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菊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