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民初字第939号原告覃某(曾用名覃秀英),务工。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
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由
审判员李振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外出现居住地址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由
审判员李振京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蒙超军、唐尚荣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刘佳妮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陆志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扣除公告期间审限60天,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周某甲于××××年经人介绍后相识,于××××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周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周某丁。由于父母包办婚姻,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有不良的生活习惯,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多次规劝仍不改。原告于1995年12月离开家外出务工后双方开始分居,至今长达20年。双方一直没有相互照顾,现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婚生子女均已成年长大,可以独立生活。原告曾于2014年7月30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经法院调解后撤诉,但撤诉后双方并无来往。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覃某为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被告户口本,证实原、被告主体适格;2、婚姻登记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3、子女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与被告婚生子女已成年的事实;4、证明,证实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多年。被告周某甲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向崇左市江州区那隆镇拾义村六翁屯屯长覃海明调取《询问笔录》,证实:被告周某甲已外出务工二十多年,最近一年没见周某甲回家,没有其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被告周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大女儿周某乙,于××××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周某丙,于××××年××月××日生育小儿子周某丁。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1995年12月原告离开家外出务工,原、被告双方从2011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调解后后原告撤回起诉。但自原告撤回起诉后至今,原、被告双方没有一起共同生活。另查明,原告覃某曾用名为覃秀英,于2007年更名为覃某。根据原告覃某的陈述及所提交证据,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
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甲是经人介绍父母包办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导致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原告于1995年外出打工,夫妻双方自2011开始分居至今已超过4年,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原告曾于2014年7月30日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经法院调解撤诉后,双方之间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周某甲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财产或债权、债务,如有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另行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覃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崇左市财政局,账号20×××1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左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振京
人民陪审员 唐尚荣
人民陪审员 蒙超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