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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300号

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300号原告胡某,女,1983年1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传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见习

书记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