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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执字第80号之二

王文斌申请执行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文斌,刘XX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文斌,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被执行人刘XX,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个体。本院分别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4)杭执字第80号执行裁定书,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4)杭执字第8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XX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兴安居园3号楼152号车库一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XX在杭锦后旗陕坝镇永兴安居园3号楼152号车库一间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兆亮

审判员  王胜飞

审判员  王春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