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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特27号

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与杨晓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杨晓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特27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涛,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督导,住大连市西岗区。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晓晨,女,199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与被申请人杨晓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不服大中劳人仲裁字(2015)第8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各方均按原裁决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大连中山博佳机器人俱乐部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丽审理员王迎春

代理

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