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文杰,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吕巨山(系吕文杰之父),男,1936年5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绥中县绥中镇工人街。法定代表���陈守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平,男,195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锦州车务段兴城劳动服务公司经理。
上诉人吕文杰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一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文杰的委托代理人吕巨山、被上诉人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守春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亚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吕文杰诉称,原告吕文杰系被告单位职工,于1985年3月25日在工作岗位上被117次列车将腿轧断。2003年9月8日,经葫芦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伤残。因被告单位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此,导致原告退休金减少,被告对此应承担给付责任。综上,原告退休前系被告单位职工,在工作岗位受伤并致残的事实及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存在。因此,被告依法应对原告减少的退休金的损失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如果被告为原告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退休可享受100%的退休金,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辩称,原告诉讼给付其因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原告减少养老金的损失部分即每月540元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吕文杰原是被告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职工。1985年3月25日在接117次旅客列车时不慎滑倒,将其腿轧伤。2003年9月份由葫芦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通知单”评定伤残等级为五级。原告于2013年12月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790元。现原告以被告不依法为原告上工伤保险,享受不到退休后工伤保险待遇即退休后应享受100%退休金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每月减少退休金损失540元。该判决认为,对于原告吕文杰请求被告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的减少养老金的损失部分即每月给付540元的诉讼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的规定。现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此原告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文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吕文杰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上诉称,一审审判程序违法,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当由被上诉人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单位是否应当为上诉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及是否缴纳、被上诉人退休后是否应当享受100%的退休金未予查明;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辩称,被上诉人是沈阳铁路局集体企业,隶属于锦州车务段兴城劳动服务公司。由于企业经营困难,没有经济能力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费,这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另外,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与退休养老金没有关系。被上诉人所属的铁路集体企业是在1993年开始实行企业养老保险金制度的,具体计算方法是辽宁省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制定的办法,上诉人的退休手续也是经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被上诉人并不清楚。本院二审查明的���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吕文杰工伤及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事实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100%支付退休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吕文杰因退休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吕文杰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伤残津贴比例相同,不低于该规定中70%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原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吕文杰请求被上诉人绥中站劳动服务公司按照100%支付退休金的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吕文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娇
代理
审判员 梁珏景
代理
审判员 席 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欣本判决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