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302民初48号 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萍乡市井冈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冲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梅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相关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环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丛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