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0378-1号申请执行人邓有军。被执行人金建峰。申请执行人邓有军与被执行人金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虎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金建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邓有军借款50000元。”因被执行人金建峰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友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052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人金建峰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苏E0GK**车辆,本院已查封,但未能找到车辆故无法处置。在房产登记部门也未能查询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0525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查报财产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及查封回执、申请执行人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蒋征宇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嵇建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