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31幢,组织机构代码70517913-5。法定代表人杜永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强,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沙县。委托代理人池富满,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三明南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沙洲路11号23幢一层附11号,组织机构代码75313499-4。法定代表人吴波隆,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牡丹新村2幢5层,组织机构代码55096469-9。法定代表人姜志寿,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波隆,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廖八秀,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吴煜峰,男,198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彭桥英,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南北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波隆、廖八秀、吴煜峰、彭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本案诉讼阶段保全的被执行人财产已抵押他人,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三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春雄
审 判 员 赵东闽
代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