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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87号

杨吉田与李文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吉田,李文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杨吉田,,1964看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文双,男,44岁,汉族,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田与被告李文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梁智博

代理

审判员  陈万辉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