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杨吉田,,1964看9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李文双,男,44岁,汉族,住绥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吉田与被告李文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吉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吉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梁智博
代理
审判员 陈万辉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