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376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晟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
委托代理人:李常仁,系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政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晟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政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晟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黎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