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3928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60号重庆映像商厦,组织机构代码79074934-9。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重庆南坪分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礼于2016年2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开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开礼承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王绪权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