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3民初1号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邓志升,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市金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危加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邵阳市金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贺宏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曾旻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