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632号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089355-6。
法定代表人:郭德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彭祖路广电局。
法定代表人:殷昭强。
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27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琪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