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立民催字第166号
申请人:林镜芬,住址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申请人林镜芬遗失由广东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出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转账支票壹张,开户账号为75×××06,票据号码为30×××45,票面金额为225000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9月30日,收款人为林镜芬,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林镜芬逾期未申请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00元,共600元,由林镜芬负担。
审判员 刘燕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孔婉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