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674号之一原告郑海,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5032。委托代理人吴勇祥,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马铭,总经理。被告马铭,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被告许月丽,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身份证号码:×××312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1101。被告卢迅,男,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被告马丽红,女,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公民身份号码:×××0428。被告珠海市巨创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卢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海诉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马铭、许月丽、卢迅、马丽红、珠海市巨创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许月丽、卢迅、马丽红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月丽、卢迅、马丽红的起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海撤回对被告许月丽、卢迅、马丽红的起诉。
审判员 邝 鹂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天赐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