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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75号

李某甲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行贿
当事人
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居民身份证号码×××265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广东省广州市人,户籍登记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案发前系××资源局测绘院大地测量队连州办事处主任。2015年8月10日因涉嫌行贿被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胡毅丹,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5)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胡毅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某甲在担任xx国土资源局测绘院大地测量队xx办事处主任期间,为了增加其个人的业绩提成,以慰问金为由先后向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执法大队大队长兰某节日慰问金及为其支付消费款项共计人民币20000元;2、2014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郑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3、2014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管理股股长唐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3000元;4、2014年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与耕地保护股股长曹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3000元;5、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某乙节日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7、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邓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5000元;8、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队队长李某丙节日慰问金人民币3000元;9、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送给时任xx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管理股股长黎某节日慰问金人民币3000元。上述行贿金额,相关收受人已于2015年5月23日退缴至广东省廉政专用账户。2015年5月,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在侦办xx市国土资源局相关案件中发现李某甲涉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并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询问、调查时,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交代了其向xx市国土资源局兰某等人行贿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胡毅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广东省国土资源局测绘院出具的《任职证明》和《关于连州办事处的情况说明》;中共连州市委、连州市人民政府和xx市国土资源局的《任职通知》;xx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连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的《关于李某甲涉嫌行贿一案的到案经过》。2、证人兰某、郑某、唐某、曹某、何某、李某乙、邓某、李某丙、黎某、黄某的证言;3、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李某甲的视频资料;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辩解及其本人《悔罪书》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经法庭出示和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5.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在被追诉前主动、如实交待自己行贿的罪行,并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甲为了增加其个人的业绩提成而行贿,显然是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多次且向多人行贿,侵害了国家机关的廉洁性,腐蚀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情节不是属于轻微,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胡毅丹提出被告人李某甲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请求对李某甲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家胜

审 判 员  陶 森

人民陪审员  成培堪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重大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