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414号
原告:胡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