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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414号

胡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414号

原告:胡某,农民。

被告:吕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吕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  王文龙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