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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2859号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桑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2859号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村镇银行”),地址榆次龙湖大街886号。法定代表人左小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澍萍,女,系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圣伟,女,系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地址榆次区粮店街商贸城D区*幢*号。负责人桑虎。被告桑虎,男,汉族,1972年6月8日生,住榆次区。

原告融信村镇银行与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桑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信村镇银行委托代理人武澍萍、焦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3日,原告与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月利率为9.8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同日,原告与被告桑虎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桑虎以其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商贸城D区8幢1-2层05-11室商铺为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为被告发放贷款400万元。贷款发放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400万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期内利息按月利率9.84‰计算,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2.792‰计算),截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为376287.59元,本息共计4376287.59元。2.被告桑虎以其所有的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商贸城D区8幢1-2层05-11室商铺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商铺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二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原告融信村镇银行与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被告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向原告借款4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止,月利率为9.84‰,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30%计收。同日,原告融信村镇银行与被告桑虎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桑虎以其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商贸城D区8幢1-2层05-11室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00153368)为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当天办理了晋房他证晋中市字第000315**号证书。贷款发放后,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无法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股东会决议,董事(股东)会同意借款意见书,抵押担保合同,家庭成员同意抵押意见书,房屋他项权证,晋中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证明,借款借据,交易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融信村镇银行与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与桑虎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自觉履行。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未依约还款,不仅有违诚信,而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桑虎以其所有的位于榆次区商贸城D区8幢1-2层05-11室商铺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按月息9.84‰计算利息是376287.59元(已扣除归还的利息256.41元),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12日止利息按月息9.84‰,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2.792‰)。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桑虎位于榆次区商贸城D区8幢1-2层05-11室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0153368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上述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810元,由被告晋中新银燕印刷厂,桑虎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瑞峰

审 判 员  李建民

人民陪审员  许玉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一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