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异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尹卓元,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惠林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梁永红。委托代理人伍子森,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燕卿,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执行佛山市惠林药业有限公司与黄燕卿、尹卓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尹卓元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己审查终结。异议人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xxx号xxx座xxx房是异议人婚前购买的房屋,是异议人及未成年儿子的唯一住房。现异议人现每月工资仅2000元,法院判决异议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98981元异议人会履行义务,即使无力一次性偿也会分期偿还。希望法院能够体谅异议人的困难,不要查封、拍卖异议人的唯一住房。经审查查明: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判令被告黄燕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惠林药业有限公司赔偿4823125.48元及利息;被告尹卓元对上述债务中的98981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因被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5)佛城法执字第59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向异议人尹卓元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对在诉讼期间查封的登记在异议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新风路xxx号xxx座xxx房进行评估、拍卖。异议人没有在期限内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黄燕卿系异议人尹卓元妻子,黄燕卿因职务侵占罪本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监狱服刑。涉案房屋为异议人个人财产,房屋建筑面积86.18平方米,现由异议人及其未成年儿子尹嘉熙居住。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登记在异议人尹卓元名下,尹卓元是本案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本院对该房产采取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涉案房屋建筑面积86.18平方米,即使由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居住也已超过佛山市最低人均住房保障面积15平方米,况且涉案房屋拍卖所得款在扣除异议人债务后,剩余款项足以解决异议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问题。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此,异议人以涉案房屋为其唯一住房而要求本院停止执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尹卓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彦
审判员 秦育生
审判员 吴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