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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0727民初223号

陈某与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探望权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0727民初223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李某,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