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0727民初223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李某,男,198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鹏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