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14号原告张余,农民。被告赵丽华,女,1971年9月3日生,身份证号:1303231971********,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区榆关镇小科坨村。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余诉被告赵丽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张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0日,被告赵丽华为原告出具金额为11000元的欠条一份,此款至今未偿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赵丽华于2016年10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余欠款5500元;2017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张余剩余的5500元。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赵丽华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张金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