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64号
申请人:肖喜身,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赵锡友,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肖喜身与赵锡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6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锡友5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