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执164号

肖喜身、赵锡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喜身,赵锡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164号

申请人:肖喜身,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赵锡友,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关于肖喜身与赵锡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6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锡友5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昌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