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97号
原告:王永安,男,汉族。
被告:王洪菲,男,汉族。
被告:李敬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诉被告王洪菲、李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永安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