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003民初97号

王永安诉王洪菲、李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永安,王洪菲,李敬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3民初97号

原告:王永安,男,汉族。

被告:王洪菲,男,汉族。

被告:李敬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安诉被告王洪菲、李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安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永安承担。

审判员  王莉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李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