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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执26号

钱雁与钱震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雁,钱震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钱雁。被执行人钱震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震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