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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终2号

张万春与王曙光、王少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少尤,张万春,王曙光,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少尤。

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怀柱,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万春。一审

被告:王曙光。一审

被告: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曙光,该公司经理。一审

被告: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少尤,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王少尤为与被上诉人张万春,一审被告王曙光、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1日作出的(2015)蚌民二初字第0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少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少尤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少尤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王少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文 友

代理

审判员 方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晓 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璐(代)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