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号。负责人刘淑贞,行长。被执行人刘艳艳。被执行人刘峰。被执行人郑洪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兰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艳艳、刘峰、郑洪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兰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峰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竹林桥小区4号楼-160,1-1-101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