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执字第2581号

与林雪源没收财产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雪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581号被执行人林雪源,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江尾镇矿蒲竹坝住宿区**号号,号码440229197803144815,因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关于被执行人林雪源财产刑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林雪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予以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伟军

审 判 员  黄铎斌

代理

审判员  杨雁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 凡 来源: